甲 方:客户
乙 方: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通卡普通卡(以下简称普通卡)且可在受理该商通卡的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店内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服务。
2.乙方通过专有技术评估系统《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以及如下软件著作权《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资和信个人信用预授信系统》、《自组织分布式金融系统软件》、《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金融卡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多渠道统一接入通用前置系统》、《多渠道模式客户统一服务平台》、《金融卡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分析系统》、《内控审计管理系统》、《商服通资金管理系统》、《新世界百货专用卡系统》和《商服通经济档案分类收编统筹管理系统》搭建的商通卡电子支付平台为甲方使用商通卡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普通卡有关技术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1条 乙方提供的综合业务服务
1.1 乙方在商户的付款台铺设符合监管机构技术标准的金融机具终端,通过《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系统》为甲方使用普通卡在商户消费时提供在线支付服务,此技术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功能、退货功能、余额查询功能、交易明细查询功能等;但因各商户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各商户可以提供的为准。
1.2 为确保甲方在商户刷普通卡消费时乙方能安全、有效的提供本协议“1.1”中所述的技术服务,乙方需通过《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和《自组织分布式金融系统软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后台技术支持,并确保其硬件和软件的配置及系统架构达到如下标准:
1.2.1 安全稳定的商用Unix/Linux系统;
1.2.2 高端的Oracle数据库和Tuxedo/ICE软件平台;
1.2.3 高性能的小型机和高端的企业级服务器;
1.2.4 搭建分布式、多机运行和在线互备的系统运行架构。
1.3 为确保甲方能及时的、多渠道的了解所持普通卡的信息并进行相关操作,乙方通过《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和《多渠道模式客户统一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自动语音和人工语音技术服务系统(电话为:010-66211188)、网站技术服务系统(网址为:www.zihexin.net)以及短信系统。通过语音、网站及短信技术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卡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及打印、商户查询、修改密码、冻结卡片、挂失、挂失补卡、消磁换卡、卡片充值、网上购物、用普通卡为商通卡(客户卡)充值等功能。甲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手机等设备对卡片进行操作,若甲方不遵守操作流程而无法实现上述功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为确保本协议“1.1”及“1.3”中各种技术功能的实现,并保证乙方提供的技术平台能支持多人同时安全使用普通卡,乙方需通过《商服通通用金融卡服务管理软件》搭建安全快捷的网络技术平台,并满足如下要求:
1.4.1 使用性能优良的PBX、Switch、Router、Bridger、Modem等先进网络设备;
1.4.2 搭建多接入方式和多通讯线路的网络技术平台,其中通讯线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数字专线、互联网专线、无线网专线等。
第2条 甲方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2.1 购买商通卡须支付所购卡面金额的3%的技术服务费(简称服务费),卡面金额低于500元的按每张卡15元收取。因商通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2.2 客户在柜台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2.3 商通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商通卡,乙方提供系统自动延期和手动延期两种方式供客户购卡时选择。选择自动延期的,卡片过期后仍可使用,每月收取延期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到期日余额的1%,最低2元;选择手动延期的,商通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资和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效期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2.4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商通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2.5 对连续5年未发生消费交易的商通卡,乙方将该卡作为不动卡单独管理,每月按转为不动卡当日余额的1%收取不动卡管理费。不动卡重新发生交易次月,乙方停止收取该卡本期的不动卡管理费。
2.6 在乙方以外的网点或渠道办理充值业务时,收费方式与标准以该网点或渠道与乙方的约定为准,但在持卡人办理充值时应提前告知。
2.7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商通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2.8 除购卡手续费外,其他收费均在商通卡余额中直接扣收。
第3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保证其申请购买及使用普通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所购普通卡卡面印有“JMK”字样的为记名卡。
3.2 甲方接受乙方服务时,应依据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3 甲方有权使用普通卡到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3.4 甲方有权依据甲方提供的本协议“第1条”中所述的技术实现消费、查询、充值、挂失补卡、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功能;但基于各商户消费环境的差异,具体功能以使用卡片时可以实现的功能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3.5 甲方应依据普通卡的使用规则及商通卡章程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语音、网站、短信等技术服务。
3.6 甲方确认所购普通卡可向商通卡客户卡充值,但是要符合商通卡关于账户限额的规定。
3.7 甲方所持记名普通卡可按规定赎回。商通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客户卡、购卡时乙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商通卡到资和信网点办理。赎回商通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乙方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商通卡赎回金额在100 元以下的,可退回现金。
3.8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网站上注册时登记个人信息的,若日后个人信息有所变化,甲方应及时到网站上变更;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9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2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3.10 乙方应以传单、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普通卡的使用规则、商通卡章程、商户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4条 法律责任
4.1 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通卡章程》,对所购普通卡违法、违规用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2 乙方使用网络技术在网站上发布的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甲方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乙方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甲方在商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的,由甲方与商户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普通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1 普通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且未及时充值的;
4.3.2 甲方所持不记名普通卡超过有效期且未选择自动延期服务的;
4.3.3 乙方依据普通卡使用规则或商通卡章程冻结卡片的;
4.3.4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网上充值等操作时,未依据规定的操作流程而发出错误或不明确的操作指令导致充值等操作无效而受到损失的;
4.3.5 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原因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普通卡的。
第5条 本协议的生效
5.1 本协议自甲方购买普通卡时,在 购卡《传票》签字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6条 附则
6.1 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6.2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商通卡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6.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6.4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