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礼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礼卡是由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人”)发行的,以磁条卡为载体,可在除江浙沪地区外的中国大陆境内的星巴克门店(以下简称“星巴克门店”)购买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资和信星巴克多用途预付卡。可受理星礼卡的星巴克门店以星巴克中国官网星礼卡专区(网址为:https://giftcard.starbucks.com.cn以下简称“星礼卡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名录为准。

第二条 星礼卡不可挂失,不可赎回,不可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第三条 发卡人、购卡人(定义见下文)、持卡人(定义见下文)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星礼卡章程(“本章程”)。

第二章 购买

第四条 星礼卡为以人民币计价的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购买星礼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购卡人”)及购买星礼卡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购卡人”)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购买星礼卡。单位购卡人及个人购卡人在本章程中统称为“购卡人”。

第六条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以及任何类型的预付卡(包括星礼卡本身)购买星礼卡。同一购卡人可购买多张星礼卡。

第七条 购卡人一次性购买的星礼卡的面值总计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不含)的,可前往星巴克门店或发卡人的售卡中心(具体售卡中心网点详见www.zihexin.net,“资和信网站”)购买。

第八条 购卡人一次性购买的星礼卡的面值总计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的,购卡人应至发卡人的售卡中心或致电星巴克顾客服务电话400-820-6998,由专人协助购买。

第九条 购卡人一次性购买星礼卡的面值总计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个人购卡人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原件(代理他人购买星礼卡的,应当同时提供本人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单位购卡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单位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的原件。 购卡人保证提供的上述证件应当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同意发卡人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信息,并保存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条 个人购卡人一次性购买的星礼卡面值总计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含),单位购卡人一次性购买的星礼卡面值总计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的,应当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买。

第十一条 星巴克门店仅接受现金或借记卡的结算方式;发卡人售卡中心仅接受现金、借记卡、支票或转账的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发卡人将根据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卡人的购卡资金(以下简称“备付金”)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星礼卡一经售出,不得退卡。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星礼卡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持星礼卡在可受理星礼卡的星巴克门店内购买商品(特定商品除外);星礼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的支付方式补足。

第十五条 星礼卡购买后需激活才能使用。

(一) 在星巴克门店购买的星礼卡,卡片当场便可激活并可立即使用。

(二) 在发卡人的售卡中心购买的星礼卡,若是以现金或借记卡作为结算方式的,卡片将在购卡的次个工作日激活;若是以支票或转账作为结算方式的,卡片将在发卡人确认收到购卡款项后的次个工作日激活。

(三) 通过本章程第八条项下顾客服务电话协助购买的星礼卡,在购卡人已支付购卡款项并收到卡片后,按照随卡提供的激活流程,以其在购买流程中注册的电话号码拨打星巴克顾客服务电话申请激活,卡片将在接受申请后的次个工作日激活。

第十六条 星礼卡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具体以卡面标识的截止日期为准;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星礼卡在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延期1个月,发卡人将于该延期期限到期日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星礼卡账户中扣除此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有效期到期日该星礼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若在此次延期的到期日星礼卡账户内仍有余额,将再自动延期一个月,发卡人将于该第二次延期期限到期日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星礼卡账户中扣除第二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延期管理费按前一次延期到期日该星礼卡账户余额的1%收取,但最低为人民币2元。之后的延期期限、延期方式和延期管理费的计算与收取以此类推。延期管理费将直接从该星礼卡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星礼卡不可用于购买星巴克咖啡饮料券、星巴克星冰粽券、星巴克月饼券或其他任何用以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十八条 星礼卡交易以联机方式进行;交易完成时,相应商品的对应金额即时从星礼卡账户中扣除。

第十九条 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持卡人退换(该等退换应符合星巴克门店相关退换规定)持星礼卡购买的商品时,购买该商品时从该星礼卡中支出的任何金额将被退至该星礼卡内。星礼卡的有效期不因退换商品而改变。

第四章 发票

第二十一条 就购卡人购买的星礼卡,发卡人将根据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向购卡人开具符合国家相关财税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业发票。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在星巴克门店购买星礼卡后,应根据销售小票上的销售单号和授权码,于购买星礼卡后30日内在星礼卡网站上申请发票。购卡人在申请发票时应提供有效的中国大陆的邮寄地址。发卡人将把发票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购卡人提供的地址。由于地址有误导致无法寄送的,发卡人或星巴克门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购卡人在发卡人的售卡中心购买星礼卡时,应直接在该售卡中心申请并领取发票。

第二十四条 购卡人所申请的发票金额需与销售小票上的购卡金额一致;所申请的发票内容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依购卡人任意的要求而开具。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持星礼卡在星巴克门店购买商品时,星巴克门店将不再就该商品开具发票;但同一笔交易中,若持卡人同时使用星礼卡之外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则星巴克门店可就星礼卡之外的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根据国家相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星巴克门店的财务政策开具发票。

第五章 遗失或毁损

第二十六条 星礼卡为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

第二十七条 如因星礼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因其他持卡人的原因需要换卡,持卡人可在发卡人指定的场所办理更换,并支付换卡手续费。星礼卡的换卡手续费为每张每次人民币10元,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取;若余额不足且持卡人仍希望换卡,持卡人需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补足换卡手续费。发卡人可要求办理人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发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要求购卡人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 对于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使用星礼卡,发卡人有权暂停该星礼卡的使用。

(三)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星礼卡的,发卡人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发卡人或星巴克门店不承担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发卡人有过错的情况除外):a) 星巴克门店系统停机维护;b) 电信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传输失败或中断;c)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4) 电信、电力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

(四)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五)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同意,不得将购卡人信息用于与星礼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星礼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七) 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免费网上查询渠道(查询网址详见星礼卡背面),查询内容为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

(八) 发卡人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人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 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星礼卡的权利。

(二) 持卡人有权知悉星礼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 持卡人对星礼卡交易或余额有疑问的,有权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向发卡人提出查询要求。

(四)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星礼卡,导致星礼卡损坏、遗失、灭失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

(五) 持卡人不得在星巴克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星礼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条 购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向发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星礼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发卡人经与星巴克门店协商一致后有权不时变更本章程。本章程根据本条变更时,发卡人将在新章程生效日前30日在星礼卡网站和资和信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如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发卡人将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新章程生效日前售出的星礼卡的持卡人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购卡人与发卡人或星巴克门店之间的协议约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15日内未能解决,则该等争议应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使用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败诉的一方应承担所有仲裁费和任何由此产生的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仲裁裁决执行费);但是,如果仲裁员裁定双方均有过错,那么仲裁员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应负的责任,并将前述开销和费用按责任比例在双方之间分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章程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项下的工作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中的任何一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有中英文版本,如二者有不同之处,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4年7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