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十汇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小十汇卡属于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和信)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资和信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用于在小十汇经营页面(包括但不限于“资和信亿平方”APP、“资和信小十汇”微信公众号等)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小十汇卡为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第四条 小十汇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电子卡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资和信”指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二)“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小十汇卡的单位或个人。

(三)“持卡人”指持有小十汇卡并在小十汇经营页面上兑付商品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特约商户”指与资和信签约,通过小十汇经营页面(包括但不限于“资和信亿平方”APP、“资和信小十汇”微信公众号等)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资和信、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卡规定及条件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卡人,均可凭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资和信申请购买小十汇卡。

第八条 小十汇卡为不记名卡,单张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购卡人一次性购买小十汇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保证向资和信提供的身份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资和信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购卡。

第十一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小十汇卡。

第十二条 资和信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资和信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纬路支行

户 名: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0200215119200032777

第三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小十汇卡依据特约商户业务规则,在小十汇经营页面(包括但不限于“资和信亿平方”APP、“资和信小十汇”微信公众号等)上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基于持卡人凭小十汇卡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小十汇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小十汇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资和信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资和信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

第十七条 购卡人应在购卡时确认小十汇卡初始密码覆膜完好,并应当对其带离购卡现场后的小十汇卡密码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实名购买的小十汇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资和信网站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在15日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卡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资和信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九条 小十汇卡有效期为三年以上,到期日以业务办理时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 小十汇卡赎回仅限于实名购买的小十汇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客户卡、购卡时资和信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小十汇卡到资和信指定的场所办理。单位购买的小十汇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第二十一条 赎回小十汇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资和信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小十汇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退回现金。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购买小十汇卡须支付所购卡面金额的3%的手续费,卡面金额低于500元的按每张卡15元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因小十汇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二十四条 小十汇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小十汇卡,资和信提供系统自动延期,卡片过期后仍可使用,每月收取延期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到期日余额的5%,最低10元。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小十汇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第二十六条 除延期费用在小十汇卡余额中直接扣收外,其他收费均在办理小十汇卡相关业务时由客户另行支付、现场收取。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和信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小十汇卡的,资和信有权暂停该小十汇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小十汇卡的,资和信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资和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小十汇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资和信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资和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购卡人及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使用小十汇卡的权利。

(二)有权知悉小十汇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对小十汇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资和信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条 购卡人及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资和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小十汇卡。

(二)未妥善保管小十汇卡,导致小十汇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对小十汇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小十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在资和信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小十汇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资和信变更小十汇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资和信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有关小十汇卡以及本章程相关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提交北京市丰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4月6日起生效。